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畢業生面向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六部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20】2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修訂此辦法。
第二條 我院畢業生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享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標準為每學年補償金額6000元。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畢業生是指學院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已享受學費全免政策的畢業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邊遠山區是指房山區:十渡鎮、蒲洼鄉、霞云嶺鄉、南窯鄉、大安山鄉、佛子莊鄉、河北鎮、周口店鎮;門頭溝區:潭柘寺鎮、妙峰山鎮、王平鎮、雁翅鎮、齋堂鎮、清水鎮;昌平區:流村鎮、延壽鎮;延慶區:千家店鎮、永寧鎮、大莊科鄉、四海鎮、香營鄉、井莊鎮、劉斌堡鄉、珍珠泉鄉;懷柔區:喇叭溝門鄉、長哨營鄉、湯河口鎮、寶山鎮、琉璃廟鎮、懷北鎮、雁棲鎮、渤海鎮、九渡河鎮;密云區:大城子鎮、東邵渠鎮、不老屯鎮、新城子鎮、太師屯鎮、石城鎮、馮家峪鎮、古北口鎮、北莊鎮、高嶺鎮;平谷區:鎮羅營鎮、熊兒寨鄉、黃松峪鄉、金海湖鎮。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基層單位是指:
(一)北京市邊遠山區鄉鎮(及以下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北京市邊遠山區鄉鎮(及以下地區)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北京市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三)上述企業應為國有性質;未列入上述名單的企事業單位性質的界定,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為準。
(四)畢業生就業的基層單位符合本條款(一)或(二)均可申請,但應有正式編制。
第六條 申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愿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條 邊遠山區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程序:
(一)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遞交《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或就業合同。
(二)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9月15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包括“二次定崗”畢業生)相關材料以及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審核;并同步將相關資助信息上報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三)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后的還款計劃書時,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辦理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由學院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至貸款經辦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由學院將代償資金匯至其指定賬戶。
(四)對于漏報的畢業生,學院可在學生畢業次年開始三年內向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申請補報,通過后按現行規定和原渠道納入年度預算。
第八條 學院對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并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采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從學生就業或定崗的第2年開始,按照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總額的33%、33%、34%的比例,3年補償代償完畢。
第九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等原因而離開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外,對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的畢業生,應及時向學院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對于不及時向學院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協議、提前離崗的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其不良信用記錄將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十條 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市資助中心和經辦銀行。
第十一條 邊遠山區和基層單位范圍或者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準發生調整時,適用調整之后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或資金的畢業生,需要補報的參照同屆畢業生政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補償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于弄虛作假的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補償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北京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2017年制訂)同時廢止。
附件: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