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學院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有關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六部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20】2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修訂此辦法。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二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前提條件:
經學院困難學生認定程序認定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不良信用記錄。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生活儉樸。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分為兩等,一等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500元,資助對象原則上為經學院困難學生認定程序認定的特別困難學生。二等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800元,資助對象原則上為經學院困難學生認定程序認定的困難學生。已明確資助等級的對象范圍將根據政策規定、實際需求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評審和備案,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工作流程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學生按照學生處工作通知相關要求,將《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提交至班主任。經系部審核、院級評審后,資助名單和資助檔次將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本學年享受國家助學金人員和資助檔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國家助學金評審結果報至北京市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實行電子化備案。
第四章 發放和管理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從每學年10月起(含9月)按月發放至次年7月(2月無),一等每月450元,二等每月280元。
第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將發放數據錄入北京市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當年備案工作結束后上調資助等級或新增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資金,可以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補報所需資金由學校使用自有資金先行發放,待財政資金到位后,按照經費區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歸墊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復后辦理歸墊手續。
第十一條 各系負責人員要切實加強管理、監督,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北京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