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生穩定的生活水平,規范學生生活物價補貼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文件的意見》(京政發【2007】4號)、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大中專學生生活物價補貼標準的通知》(京教財【2010】40號)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相關要求
第二條 補貼范圍
具有學院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補貼標準為每生每月60元(二月、八月無,應屆畢業生發放至畢業當年六月)。
第四條 停止與恢復
(一)退學、轉學、休學、保留等學籍異動的學生,自辦理之日起,不再享受生活物價補貼。
(二)辦理復學的學生,自辦理復學手續之日當月起開始發放物價補貼。
(三)因學生自身原因影響補貼按期發放的暫停發放。
第三章 附 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