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勤工助學工作有序開展,規范學院勤工助學管理工作,根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 年修訂)》(教財〔2018〕12 號)文件,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扶困優先、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組織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學院內以勤工助學名義聘用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用工部門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學院勤工助學相關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三章 勤工助學崗位類型和設置
第七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及以上的長期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八條 崗位設置:
(一)勤工助學崗位主要指服務于院內教學、行政管理、后勤服務等方面的工作崗位。一般包括事務管理型、技術服務型和環境整理型等工作。
(二)各用工部門設置勤工助學崗位時,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超額設崗或設立超越學生能力的工作崗位。任何用工部門不得讓學生從事危險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適合學生參與的勞動。
第四章 院內勤工助學崗位申請、招聘及錄用
第九條 用工部門每學期(年)開學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固定崗位勤工助學用工申請,原則上應在開學后兩周之內完成。臨時用人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申請(即上報《勤工助學崗位審批表》)。
第十條 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長批準后,勤工助學崗位可以設置并自主聘用學生,或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部推薦學生,所聘學生均需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即申請固定崗位的同學提交《勤工助學申請表》,臨時崗位用人提交《勤工助學臨時用人備案表》)。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學生申請條件:
(一)優先錄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具有良好的個人品德修養和自強自立能力;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違規記錄。
(三)學有余力,能處理好學習和工作關系。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受勤工助學崗位要求的勞動強度。
(五)生活簡樸,無不良生活習慣。
第五章 勤工助學崗位管理和報酬發放
第十二條 用工部門負責對上崗學生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素質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學生珍惜勤工助學機會,遵守學院紀律,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同時在工作過程中注意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 用工部門應在不影響學生正常學業的前提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的時間,平均每周不超過 8 小時,每月不超過 40 小時。每小時酬金可參照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 12 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不認真完成崗位工作或無故中止工作的學生,用工部門有權將其辭退,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對遭辭退者,本學期內將不再安排其參加其他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對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的學生,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終止其繼續參加勤工助學的資格。
第十六條 用工部門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須每月25 日前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當月勤工助學學生工作情況(即上報《勤工助學考勤考核表》)。
第十七條 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用工部門自行聘用的勤工助學學生,學院不予發放酬金。若有學生勤工助學月工時超過最高時限,原則上超出部分不再計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院政發〔2014〕48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勤工助學申請表》
2.《勤工助學臨時崗位用人備案表》
3.《勤工助學崗位審批表》
4.《勤工助學考勤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