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學院評定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困難學生獎助的重要依據。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引導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學生資助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國家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需要幫助的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關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京教財〔2020〕7號)通知精神,結合近年來學院資助工作開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兩等,一等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依據當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二等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當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第二章 認定依據
第四條 各系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以民政、鄉村振興局、殘聯、退役軍人事務局、工會等部門認定結果為基本依據,以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為參考依據,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定:
(一)民政、農業農村局、殘聯、退役軍人事務局、京外扶貧辦等部門管理的學生群體,主要指本人或直系親屬名下持有城市低保、農村低保、特困救助供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脫貧家庭、脫貧不穩定家庭、邊緣易致貧家庭、突發嚴重困難家庭、殘疾、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殘疾人子女等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的學生。
(二)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1.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2.地區因素。主要指生源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3.突發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4.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5.其他。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五條 原則上,城市低保學生、農村低保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脫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殘疾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應確保在一等范圍;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學生、其他低收入人口、殘疾人子女,根據實際確定資助檔次;除以上所列狀況以外的,且經濟困難程度輕于上列情況的學生,應劃分在二等范圍。
第三章 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流程
第六條 提前告知。通過隨錄取通知書郵寄資助宣傳單,迎新資助宣傳、資助政策宣講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
第七條 建立四級認定機制
(一)班主任成立班級(或專業、年級)評議小組,成員包括班主任和學生代表,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二)系成立以系書記為組長,班主任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具體組織和資格審核工作。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四)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學生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審核登記表》,承諾信息真實,本人在表中簽字后,連同相關材料提交至班級評議小組。
(二)班主任組織班級評議小組展開民主評議,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審核登記表》中簽署意見,上報系認定工作組。
(三)系書記組織認定工作組展開材料審核,并審核申報人的困難學生資格,初步確定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匯總成《困難生認定信息登記表》,并連同規范的紙質材料提交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擬定本學年困難學生名單,提交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五)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學院將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全流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北京市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提交材料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審核登記表》。
2.符合第四條第一點所列條件的學生,提交相關證件(證件發放日期超過一年的,內含有效期審核的看審核情況,有效期需到次年3月以后;內無有效期審核的需同時提交近三次以上享受相關政策幫扶的佐證材料)或家庭所在地居(村)委會和鄉鎮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相應政策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其他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學生,提交家庭所在地居(村)委會或鄉鎮級以上民政部門提供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參考模版見附件3);對于無法提交上述材料,家庭經濟切實困難的學生,班級評議小組、系認定工作組按照第四條第二點中“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慎重考察該生是否具備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條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認定工作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三)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四)堅持基礎作用和先導作用相結合。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實現精準資助的前提,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基礎,要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作為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任務,形成認定工作先導、政策措施跟進的資助模式。
第十一條 困難學生認定將作為在校期間學生申請各項資助的重要依據,關系到困難學生的切身利益,請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將國家資助的精神傳達至每一名同學,并適時組織政策宣講、資助育人活動等方式,提升受資助學生的感恩、誠信意識。
第十二條 困難學生按學年認定,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啟動,于9月30日前完成困難學生的評定工作。已明確資助等級的對象范圍將根據政策規定、實際需求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因特殊情況困難程度升級的同學主動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困難程度有所緩解或脫離困難的同學由本人或班主任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告。
第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未在辦理時段參加困難學生認定的,各級部門為其補做困難學生認定手續,審核通過后,可依據相關政策為其發放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臨時特困補助等。
第十四條 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院將取消該學生的認定資格,追回已獲得的資助資金,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員。
第五章 困難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困難學生的權利
經困難生認定程序認定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勤工助學優先安排等。
第十六條 困難學生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無違法違紀行為。
2.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3.生活節儉,不鋪張浪費。
4.熱心公益,積極主動參加各類公益活動,感恩回饋社會。
5.誠實守信,申請助學貸款的要在畢業后按時足額還款。
6.如果家庭經濟狀況轉好,能夠滿足學習和生活基本需要,有義務主動向學校反映。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貧困生認定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審核登記表
2.困難學生認定信息登記表
3.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參考模板)